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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电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杭电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505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78,000.00万元(780.00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78,000.00万元(780.00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8年3月27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8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18年9月12日至2024年3月5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8年3月6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世纪”)评级,公司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上海新世纪将进行跟踪评级。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72号文核准,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发行了7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8,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7.80亿元的部分,由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华金证券和国金证券合并简称“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36号文同意,公司7.8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18年3月2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杭电转债”,债券代码“113505”。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文名称: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Hangzhou Cable CO.,Ltd.

  A股股票简称:杭电股份

  A股股票代码:603618

  成立日期:2002年4月17日

  上市日期:2015年2月17日

  注册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68-1

  法定代表人:华建飞

  注册资本:68,687.8908万元

  电话:0571-63167793

  传真:0571-6316779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20811K

  经营范围:制造:电线、电缆(铝合金导线、钢芯铝绞线)。服务:电线、电缆生产技术咨询;货物进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改制与设立情况

  2011年3月3日,杭缆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审字[2011]757号《审计报告》,以审计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302,241,048.17元中的中的12,000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并折合为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182,241,048.17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1年3月11日,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创立的议案。同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天健验[2011]第77号《验资报告》,对杭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股进行了验证。

  2011年3月16日,公司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30198000003854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

  本次整体变更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为:

  ■

  (二)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2011年4月第一次增资

  2011年4月1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0万元增加至14,400万元,增资部分由自然人孙庆炎、华建飞、郑秀花、章勤英、吴斌、王培元、吴伟民、章旭东、陆春校、尹志平、倪益剑、张秀华、胡建明和曹俊14位自然人以2.65元/股价格以现金认购。本次总增资价款6,360万元,其中2,400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3,9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14,400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8日出具天健验[2011]第108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出资进行验证。

  2011年4月12日,公司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98000003854)。

  本次增资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变更为:

  ■

  2、2011年5月第二次增资

  发行人于2011年4月27日召开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4,400万元增加至16,000万元,增资部分由新疆德赛金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平安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安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自然人何烽以5.00元/股价格认购,均以货币出资。本次总增资价款8,000万元,其中1,600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6,4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出具天健验[2011]第165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出资进行验证。

  2011年5月16日,公司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98000003854)。

  本次增资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变更为:

  ■

  3、2011年8月股权转让

  2011年8月5日,公司股东曹俊与华建飞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曹俊将其持有的50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华建飞,转让价格为每股2.65元,定价依据为原始出资额,相关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为:

  ■

  4、2015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1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8号)批准,同意公司公开发行5,335万股新股。2015年2月13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56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杭电股份”,股票代码“60361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5、2016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6年2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1,33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0股。2016年3月21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16年4月6日,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本由21,335万股变更为64,005万股。

  6、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杭电股份于2015年1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杭电股份于2015年12月24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16年8月2日,杭电股份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96号核准文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946,796股新股。

  2016年8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天健验[2016]第36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8月29日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4,999,992.4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876,828.91元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9,123,163.57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46,828,908.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572,294,255.57元。2016年9月1日,公司完成本次发行股份登记托管工作。

  (三)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

  三、发行人的主营经营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要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是国内综合线缆供应商。公司通过“收购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年产500万芯公里特种光纤产业项目” 高规格、快速度切入光纤产业,实现“一体两翼”产业新格局及“光棒-光纤-光缆”一体化产业链布局。

  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类别具体情况如下:

  1、电力电缆产品

  电力电缆作为公司最主要的产品,具体包括220KV、110KV高压超高压交联电力电缆,66KV、35KV及以下中低压交联电力电缆,轨道交通电缆、风电电缆、矿用电缆等特种电缆。其中,超高压电力电缆、轨道交通电缆及新能源电缆等特种电缆为业务发展的重点。

  2、导线产品

  公司的导线产品具体包括钢芯铝绞线、铝合金导线、铝包钢导线等品种。公司在导线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研发力量突出,产品质量优异。

  3、民用线

  公司生产的“永通”牌民用线产品主要用于电器装备、家庭装饰照明等。

  4、建筑安装

  公司2016年成立永腾输变电,主要从事电力工程设备研发及销售。

  5、光通信产品

  公司光通信产品具体包括光纤预制棒、光纤、光缆、无源光器件、光集成芯片等系列产品。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110kV及以上的高压、超高压交联电力电缆属于电力电缆行业中的高新技术领域,公司是目前国内少数拥有大截面高压、超高压电力电缆生产能力的企业之一。铝合金导线代表了我国导线制造的先进水平,目前经国家电网认可的具有铝合金导线招投标资质的企业仅有10余家左右,公司是国内铝合金导线主要生产商。公司在以下产品领域拥有领先的技术优势:

  (1)铝合金导线等特种导线

  公司2011年中标的锦屏—苏南±800kV特高压直流工程是目前世界上在建电压等级最高、输送容量最大、输送距离最长的直流工程,该导线体现了我国导线生产技术的最高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2(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鉴字[2009]第133号《新产品鉴定证书》)。

  2000年12月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电网公司出具《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证书》,公司研发的三峡输电工程用ACSR-720/50导线生产标志着我国导线生产的最高水平,获得国家机械工业联合会、国家机械工程学会颁发的三峡输电工程用大截面、大跨越铝合金导线研制一等奖。2010年公司被中国采购招标网评为“2010年十大最具投标实力导线品牌供应商”。

  (2)高压、超高压电缆

  国家电网总公司规定,高压及超高压电缆需经过国家电网武汉高压研究院等技术部门的预鉴定、型式试验、产品鉴定并挂网运行一年后才可以正式投放市场。2009年1月,国家电力公司武汉高压研究所、电力工业部电气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了220kV交联电缆系统预鉴定试验报告,公司生产的220kV交联电缆通过了预鉴定试验项目,预鉴定试验符合标准要求,220kV交联电缆系统具备进入电网运行资格。近年来,公司已经承接了“220kV民田至中航线路工程”、“220kV犀牛送电线路工程、“220kV儒林站工程”、“珠海220kV琴韵—澳门莲花电缆线路工程”等一系列重点超高压电缆工程项目,具有优秀的工程业绩。其中,公司研发并应用于“珠海220kV琴韵—澳门莲花电缆线路工程”的智能电网用交联电缆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在该工程中大批量使用,得到用户的一致好评。

  公司研制的220kV/2,500mm2大截面交联电缆,是目前国产的电压等级最高、截面最大的电力电缆。导线截面增大后,单位长度导线的电阻减小,在热容量限制内,其允许载流量将增大,从而成倍提高线路输送能力。该产品目前已在广州儒林输变电220kV电缆工程等多个工程项目投运,技术性能稳定。

  500kV超高压电力电缆项目是电线电缆行业重点攻关的项目之一,目前我国500kV超高压电力电缆全部依赖进口。随着大型城市用电量的日益增加,超高压化城市电网改造正逐步发展起来。公司目前已经完成500kV超高压交联电力电缆型式试验,全面掌握了500kV交联电缆内部结构以及生产工艺控制要点,并已送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检测。

  公司在电线电缆行业具有很高的技术水平,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理事单位和浙江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理事长单位。公司主持和参与国家标准审定8项,是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单位。公司永通牌220kV及以下挤包绝缘电力电缆被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评为“全国机械工业用户满意产品”。

  2、产品结构优势

  公司是浙江省综合性行业龙头企业之一,产品包括导线、电力电缆、民用线三大系列,且都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导线方面,公司具备截面从10至1,440mm2数百种导线规格的规模化生产能力;电力电缆方面,公司超高压、高压、中低压电力电缆的各个规格目前都已实现规模化生产,500kV电力电缆已经完成型式试验;民用线方面,公司产品市场正逐步从杭州地区开拓到浙江省。公司丰富的产品线有助于节约客户的采购成本,提高公司产品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高压、超高压电缆技术含量高,利润空间大,在我国城市配电网建设过程中处于快速导入期,公司作为中标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220kV超高压电力电缆的主要企业之一,必将受益于超高压电力电缆的快速普及。在中低压领域,公司发展差异化的中低压特种电缆,提升产品附加值,针对新能源、地铁、高铁等具体应用领域对电缆的特殊要求,研制满足不同用户需要的新产品,特种电缆已经逐步成为公司中低压电缆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公司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亦将大幅提升公司在城市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新能源特种电缆等特种电力电缆领域的实力。

  3、人才优势

  公司主要管理团队拥有20余年行业经验,对所处行业具有深刻的理解,能够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行业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制定适合公司的长远战略规划,能够对公司的生产、销售等经营管理进行合理决策并有效实施,其丰富的管理技能和营运经验将继续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重要的驱动力。公司拥有强大的技术研发团队,多名团队成员担任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和全国裸电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其中,公司总工程师胡建明拥有近30年行业经验,被国家电网公司授予“重要贡献专家”的荣誉称号。公司管理团队和研发团队拥有多年合作经验,配合默契,成员长期以来保持稳定且年富力强,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4、质量优势

  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检验设备,公司在硬件方面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公司拥有行业一流的生产和检测设备,为实现产品一流的品质,公司分别引进了芬兰Nokia公司三层共挤交联电缆塔式生产线、意大利桑普公司的高速拉丝机和Piovan公司的干燥系统、法国波迪亚公司的Φ2800和Φ3500盘绞机,并配备德国Sikora公司的测径测偏仪、德国西门子公司的中压局放耐压试验和美国哈勃公司的700kV局放耐压试验等先进的检测设备。

  公司拥有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中高压电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此外还针对市场需求严格制订了阻燃、耐火、防蚁、低烟低卤、低烟无卤等特种电缆的企业标准,且已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产品鉴定。公司拥有一流的电线电缆检测中心,体现了公司领先的产品质量检测、质量控制水平。公司在采购、生产、售后服务等环节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并建立了高效的质保体系,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品质。

  5、品牌优势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以及大型的电力、工程企业,这些客户往往喜欢和办厂历史悠久的企业合作。公司前身杭州电缆厂成立于上世纪60年代,是原机电部线缆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公司继承了原杭州电缆厂的技术、人员、品牌,同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企业有悠久的合作历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006年公司产品被评为全国机械行业用户满意产品,被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公司“永通”商标于2008年12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凭借着出色的性能、质量和信誉,公司电力电缆产品成功应用于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三峡工程、京沪高铁以及北京、上海、杭州地铁等重大工程,铝合金导线还出口到埃塞俄比亚、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缅甸、加纳、古巴、巴西等国家和地区。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78,000.00万元(780.00万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

  原股东共优先配售1,593,620张,即15,936.20万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43%。

  3、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8,000.00万元。

  6、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78,000.00万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7、配售比例

  原股东优先配售1,593,62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43%;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通过上交所系统网上发行的杭电转债为6,206,380.0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9.57%;网上最终缴款认购6,045,26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7.50%,社会公众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包销数量为161,120.00张,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2.07%。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截至2018年3月14日,杭电转债前十名持有人及其持有量如下:

  ■

  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

  二、本次承销情况

  原股东优先配售1,593,62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43%;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通过上交所系统网上发行的杭电转债为6,206,380.0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9.57%;网上最终缴款认购6,045,26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7.50%,社会公众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包销数量为161,120.00张,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2.07%。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余额76,595.00万元已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于2018年3月12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8]54号《验证报告》。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公司名称: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建飞

  住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68-1

  联系人:杨烈生

  联系电话:0571-63167793

  传真:0571-63167793

  (二)保荐及承销机构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保荐代表人:马倬峻、赵麟

  项目协办人:曹方义

  项目人员:张世通、王志国、张子健

  联系电话:021-20655588

  传真:021-20655566

  2、联席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项目人员:雷浩、魏鲁、刘莹晶

  联系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

  (三)律师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经办律师:黄廉熙、金臻、黄金

  联系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 1500

  (四)审计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9楼

  签字注册会计师:叶卫民、陈世薇、王建兰

  联系电话:0571-89722911

  传真:0571-89722980

  (五)评估机构

  名称: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华开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901室

  签字资产评估师:应丽云、白植亮

  联系电话:0571-88216941

  传真:0571-87178826

  (六)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荣恩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55号A座103室K-22

  办公地址:上海市汉口路398号华盛大厦14楼

  签字评级人员:黄蔚飞、宋昳瑶

  联系电话:021-63504376

  传真:021-63610539

  (七)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368976

  (八)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九)证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899400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经公司2017年5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7年6月15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1月2日出具了《关于核准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72号),核准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9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人民币78,000万元。

  4、发行数量:780万张。

  5、发行价格: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78,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6,374.94万元。

  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7.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资本性支出全部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8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7.29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上浮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7.8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杭电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8年3月5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13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1135手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686,878,908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杭电转债上限总额约779,607手,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50%。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资金不足7.8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在知悉该等情形起15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7.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资本性支出全部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9、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2)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3)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5)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④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⑤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第5个交易日。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7)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8)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9)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4)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5)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②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③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④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6)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4)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②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5)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8)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9)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期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①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0)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期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11)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①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②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③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期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④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⑤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⑥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2)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见证律师、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13)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4)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将对公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定期跟踪评级为每年公司发布年度报告后两个月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不定期跟踪评级为发生影响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后及时进行跟踪评级,在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下1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第八节 偿债措施

  一、公司偿债能力指标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未发行公司债券,相关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3.98%、46.55%、56.96%,2016年度公司资产总额随着经营规模的增长、留存收益增长、募集资金带来货币资金增长等因素大幅增长,因此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2017年度公司新增较大金额的银行借款,导致2017年末资产负债率较2016年末有所上升。母公司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与合并口径在比率和变动趋势上均较为接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56倍、1.72倍和1.28倍,速动比率分别为1.04倍、1.24倍和0.91倍,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好,2017年度由于公司新增较大金额的短期借款,因此2017年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的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3.92倍、5.21倍和3.49倍,公司偿债能力较好。

  另外,公司与各银行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可以通过资产抵押、保证、信用担保等方式获取银行借款;2017年末,公司不存在重大的或有负债或表外融资;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必要时还能够采取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因此,公司的偿债能力较好。

  二、资信评级情况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天健审〔2016〕548号、天健审〔2017〕1868号及天健审〔2018〕53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主要财务